漁會法施行細則  會議 ( 102 年 02 月 07 日)
第33條
區漁會會員代表名額規定如下:

一、會員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二、會員在二千人以上未滿四千人者,為二十五人至三十三人。

三、會員在四千人以上未滿六千人者,為三十三人至四十一人。

四、會員在六千人以上未滿一萬人者,為四十一人至五十一人。

五、會員在一萬人以上者,為五十一人至六十一人。

前項會員,不包括贊助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