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施行細則  設立及合併 ( 102 年 02 月 07 日)
第13條
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劃設之漁民小組,其會員人數除贊助會員外,不得少於 五十人。

漁民小組劃設後,因漁業類別或村、里行政區域變更或會員人數減少至未 滿五十人,得提經會員 (代表) 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重新劃設 。但漁會改選前六個月內,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