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經費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40條
漁會經費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其標準由會員 (代表) 大會決議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二、常年會費:由會員按年依會員 (代表) 大會決議,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之標準繳納之。但下級漁會應以其常年會費收入百分之二十提繳上級 漁會。

三、事業資金:限於舉辦各種事業之用。其籌集、運用辦法,應經會員 ( 代表) 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案。

四、漁業改進推廣經費:限用於漁業指導及改良,按年或按漁期由漁船主 、魚塭主繳納。但設有專用漁業權之漁會,得向入漁會員收繳。其收 費標準及辦法,應經會員 (代表) 大會通過,報由主管機關核准。

五、農業金融機構提撥款:公營農業金融機構,應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撥出 百分之四以上,充作各級漁會輔導及推廣事業經費。

六、事業盈餘提撥款:依漁會事業損益決算辦理。

七、政府補助費:在中央及地方預算中,應編列漁會事業補助費。

八、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