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會議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5條
漁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各級漁會每年應召集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 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

區漁會如因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劃分選區由會員選 任代表,改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