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權責劃分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4條
漁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漁會時,應負賠償責 任。

漁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 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