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權責劃分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2條
漁會會員 (代表) 、理、監事出席法定會議,每人有一表決權;其決議有 違反法令或章程,致損害漁會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表決時提出異議 ,經會議紀錄記明者,免其責任。

漁會會議對重大事件之表決,應以書面記名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