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設立及合併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4-3條
區漁會依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合併 時,應附具下列書件:

一、合併計畫書及契約書。

二、區漁會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三、合併之決議內容及相關契約書應載明事項,已依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 規定公告之證明、通知文件及異議之處理。

四、會員名冊。

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事業損益及經費所入所出計算表、 盈虧撥補表、現金流量表及擬制性合併財務報表。

六、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