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設立及合併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4-1條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二個以上區漁會,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核准後,合併組織一個區漁會。

區漁會應自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合併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選 任人員改選及總幹事改聘,其任期或聘期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