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設立及合併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0條
區漁會所屬會員隨漁汛至轄外漁區作業時,得設臨時辦事處於各該漁區, 處理有關業務,於漁汛結束時撤銷之;並將其成立及結束時間,通報當地 漁會轉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