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法  總則 ( 95 年 01 月 27 日)
第5條
第一類漁港之漁港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報請行政院 核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類漁港之漁港區域,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 公告之,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漁港區域內得依據漁港計畫劃設各類專用區域,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依有關法令規劃建設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