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法  總則 ( 95 年 01 月 27 日)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漁港:指主要供漁船使用之港。

二、漁港區域:指依第五條所劃定漁港範圍內之水域及漁港建設、開發與 漁港設施所需之陸上地區。

三、漁港計畫:指主管機關對漁港區域,依漁業活動及各使用目的所需之 建設及土地使用規劃配置。

四、漁港設施:指在漁港區域內之下列設施: (一) 基本設施:指供漁船出入、停泊及安全維護、管理之設施。 (二) 公共設施:指供漁獲物拍賣、漁民休憩等非營利目的,提供漁民使 用之相關設施。 (三) 一般設施:指公用事業設施、相關產業設施及輔助漁港功能之其他 必要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