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29條
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本準則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 日止,在臺灣地區建造完成且出口之國人經營之非本國籍一百噸以上魷釣 漁船,得依第十四條規定取得足額之汰舊噸數申請輸入。

依前項規定申請輸入魷釣漁船,其相關文件審核程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