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11條
經核准變更經營漁業種類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變更經營漁業種類。

輸入之漁船不得申請變更經營漁業種類。但以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輸 入之漁船,得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