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總則 ( 103 年 09 月 25 日)
第8-1條
領有漁船船員手冊之船員受僱於非我國籍漁船者,應於受僱後三個月內, 檢附相關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前項應報備查事項包括雇主、漁船船名、船舶國籍、作業洋區、漁業種類 、僱傭期間、擔任職務及相關事項。

本條修正施行前已受僱於非我國籍漁船者,應於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 月內,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