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資格、訓練、發證 ( 103 年 09 月 25 日)
第2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或期滿換發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 書: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或因案通緝中 。但受緩刑之宣告或保護管束期間,經法院或檢察署同意出海作業, 不在此限。

二、依法受撤銷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處分未滿二年。

前項第一款之查證,主管機關得請司法及警察機關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