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資格、訓練、發證 ( 103 年 09 月 25 日)
第19條
幹部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普通船員身分上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漁 船出海作業:

一、經處分收回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尚未執行完畢。

二、經撤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未滿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