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資格、訓練、發證 ( 103 年 09 月 25 日)
第16條
申請外國籍船員證者,應由漁業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經由當 地區漁會代為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最近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相片二張。

二、護照影本一份。

三、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招募許可文件影本一份。

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檢查後之體格檢查表文件影本一份。

五、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適任職務之相關訓練證明文件。

僱用外國籍船員之漁業人,應於取得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聘僱文件後七 日內,先將許可聘僱文件影本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外國籍船員受僱期滿返國或因故遣返時,所屬漁會應將外 國籍船員證收回繳交原核發機關。

外國籍船員證有效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之聘僱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