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資格、訓練、發證 ( 103 年 09 月 25 日)
第15-2條
遠洋漁船船員所領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有效期限將於出國作業期間屆滿時, 除檢具前條所定書件外,並應檢具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所屬漁業人前往國外 作業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換發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但服務於漁業訓練、 巡護及研究等公務之漁船者,或漁業觀察員,免附。

前項遠洋漁船船員因出海作業或因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無法檢具前條 第一項第四款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正本者,得以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 或駕駛執照等證件替代;因作業需要致無法辦理體格檢查者,得於返國後 一個月內補辦體格檢查事宜,或檢附國外合格醫療機構檢驗,並經中華民 國駐外使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體格檢查證 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