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資格、訓練、發證 ( 103 年 09 月 25 日)
第14條
初次申請漁船船員手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 機關委辦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一、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四張。

二、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於繳驗後發還。

三、無第二十條第一項不予核發或期滿換發漁船船員手冊情形之切結書一 份。

四、經漁會證明屬實之僱傭承諾書一份。但符合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無僱 傭關係者或服務於漁業訓練、巡護及研究等公務之漁船者,或經中央 主管機關指派執行觀察員任務並出具證明文件者,免附。

五、經第十條第一項醫療機構所出具有效之合格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 一份。

六、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正本、影本各 一份,正本於繳驗後發還。

七、未成年人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一份。

前項第六款之證書,自核發日起逾五年未申請漁船船員手冊者,應再接受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基本安全訓練,領有結業證書後,始得依前 項申請規定核發漁船船員手冊。

漁船船員手冊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申請換發者,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申 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