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資格、訓練、發證 ( 103 年 09 月 25 日)
第14-2條
遠洋漁船船員所領漁船船員手冊有效期限將於出國作業期間屆滿時,除檢 具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書件外,並應檢具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所 屬漁業人前往國外作業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換發漁船船員手冊。但服務 於漁業訓練、巡護及研究等公務之漁船者,或漁業觀察員,免附。

前項遠洋漁船船員因出海作業或因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無法檢具前條 第一項第二款船員手冊正本者,得以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駕駛執 照等證件替代;因作業需要致無法辦理體格檢查者,得於返國後一個月內 補辦體格檢查事宜,或檢附國外合格醫療機構檢驗,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 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體格檢查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