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1條
漁船船員手冊期滿申請換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
主管機關委辦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一、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四張。
二、原領漁船船員手冊正本。
三、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一份。
四、無第二十條第一項不予核發或換發漁船船員手冊情形之切結書一份。
五、經第十條第一項醫療機構所出具有效之合格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
一份。
六、原領漁船船員手冊船員職務異動登記欄最後一筆紀錄為解僱中無雇主
者,應另檢附經漁會證明屬實之僱傭承諾書。但符合第九條第一項規
定之無僱傭關係者或服務於漁業訓練、巡護及研究等公務之漁船者,
或漁業觀察員,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