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附則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69條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之登記及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環境適合發展養殖漁業或現有魚塭集中區域 ,得規劃設置養殖漁業生產區;其設置及管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水產動植物涉及基因轉殖者,應完成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評估,始得推廣 利用;其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及繁、養殖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