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附則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69-1條
中華民國與鄰近國家就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簽訂漁業協定(議),該國家之 漁船及漁業從業人員在協定(議)海域內作業,依該協定(議)規定辦理 。

前項協定(議)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