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罰則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66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休業達一年以上者。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調查,或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 項規定拒不提出報告者。

三、違反依第五十一條所定之作業規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