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罰則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6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經營漁業。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為之處分。

三、漁業證照逾期未經核准延展,繼續經營漁業。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檢查、丈量、搭載乘客超過核定之乘客定額 或在核定適航水域以外之水域搭載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