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罰則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64-1條
漁船違反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而出港者,處漁業人或所有人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漁船未依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期限返港者,處漁業人或所有人新臺幣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