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罰則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63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因執行業 務犯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二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 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