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罰則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61條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 公告事項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