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罰則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60條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