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漁業發展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56條
為促進漁業發展,政府應設置漁業發展基金;其基金數額,由主管機關報 經行政院核定後,編列預算撥充之。

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