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漁業發展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55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一、改良設備,有益於漁業安全及救護者。

二、改進漁船、漁具、漁法或水產品加工方法,著有成績者。

三、興辦水產教育,或從事水產研究,著有成績者。

四、開發水產資源,有利於漁業發展者。

五、其他對於漁業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