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保育與管理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48條
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以左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毒物。

二、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三、使用電氣或其他麻醉物。

為試驗研究目的,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