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總則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4條
本法所稱漁業人,係指漁業權人、入漁權人或其他依本法經營漁業之人。

本法所稱漁業從業人,係指漁船船員及其他為漁業人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 物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