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漁業權漁業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25條
前條漁業權,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設定抵押;除強制執行外,非經主 管機關核准,不得讓與。

前項強制執行及讓與之承受人,以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為優先。

設定抵押者,其定著於該漁場之工作物,除契約別有訂定外,視為屬於抵 押權設定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