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漁業權漁業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19條
經核准經營專用漁業權之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應訂定入漁規章,並報請 主管機關核定。

非漁會會員或非漁業生產合作社社員之入漁,應另以契約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