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漁業權漁業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17條
主管機關應依據漁業生產資源,參考礦產探採、航行、水利、環境保護及 其他公共利益,對公共水域之漁業權漁業作整體規劃,並擬訂計畫,每年 定期公告,接受申請。

前項計畫,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