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總則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13條
主管機關為漁業結構調整之目的,得設漁業諮詢委員會,由專家學者、漁 業團體、政府有關機關人員組成。漁業諮詢委員會之組成、任務及運作, 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