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 105 年 05 月 27 日)
第9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受保護樹木者,應予造冊及公告下列 事項,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一、受保護樹木之編號、樹種、中文名、學名及數量。

二、樹木之胸高直徑、胸高樹圍、樹冠投影範圍套繪圖、推估樹齡。群生 竹木或行道樹生長區域、面積。

三、坐落地點及位置圖。

四、認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