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 105 年 05 月 27 日)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實施第三條及第四條之普查、調查工作,得 委由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執行。涉及公權力者,得委任所屬機關 、委辦鄉(鎮、市)公所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