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 105 年 05 月 27 日)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進行受保護樹木之認定程序前, 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單株樹冠投影範圍套繪圖。

二、樹木健康情形及保存可行性評估。

三、樹木生長環境評估。

四、相關利害關係人或當地居民之意見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