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 105 年 05 月 27 日)
第2條
森林以外之群生竹木、行道樹或單株樹木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並公告者,為受保護樹木:

一、樹齡達一百年以上。

二、離地一點三公尺處(以下簡稱胸高),闊葉樹之樹幹胸高直徑達一點 五公尺以上或胸高樹圍達四點七公尺以上;針葉樹之樹幹胸高直徑達 零點七五公尺以上或胸高樹圍達二點四公尺以上。

三、樹冠投影面積達四百平方公尺以上。

四、樹木生育地,形成具生物多樣性豐富之生態環境。

五、為區域具地理上代表性樹木。

六、具重大美學欣賞價值之景觀。

七、與當地居民生活、情感、祭祀、民俗或信仰具有重大連結性。

八、與重大歷史事件具有關聯性。

九、具有人文、科學研究及自然教育價值。

十、當地居民之共同記憶場域。

十一、具有其他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