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 105 年 05 月 27 日)
第10條
受保護樹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生物危害、因天然災 害無法存活、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或失去保護意義者,公告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