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7 月 28 日)
第9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廢止,由指定機關擬具評估報告,送指定機關之 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辦理公告。
前項指定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 ,始得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