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7 月 28 日)
第8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廢止條件如下:

一、保護目的已達成,無繼續指定之必要。

二、滅失、價值減損,無從恢復。

三、保護之功能與效用,已有其他保育措施或其他法定保護區域得以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