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7 月 28 日)
第7條
自然紀念物評估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符合之指定基準及具體內容。

二、保存完整之程度。

三、指定、變更範圍或廢止之緣由及理由。

四、土地權屬、分布範圍、面積及位置圖。

五、指定範圍之影響。

六、分布數量或族群數量。

七、面臨之威脅、既有保護、維護生態及環境措施。

八、說明會或公聽會之重大決議。

九、管理維護者。

十、預期效益。

十一、應遵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