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7 月 28 日)
第6條
自然地景評估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符合之指定基準及具體內容。

二、保存完整之程度。

三、指定、變更範圍或廢止之緣由及理由。

四、土地權屬、範圍、面積及位置圖(地質公園可包含分區規劃)。

五、指定範圍之影響。

六、環境特質及資源現況。

七、保存、維護方案及可行性評估。

八、面臨之威脅、既有保存、維護措施及未來之保育策略。

九、說明會或公聽會之重大決議。

十、管理維護者。

十一、預期效益。

十二、應遵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