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7 月 28 日)
第5條
國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價值減損至直轄市定、縣(市)定價值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具評估報告提送中央審議會審議通過後,送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因變更範圍致價值減損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