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7 月 28 日)
第3條
自然紀念物之指定基準如下:

一、珍貴稀有植物:本國特有,且族群數量稀少或有絕滅危機。

二、珍貴稀有礦物:本國特有,且數量稀少。

三、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具有下列條件之範圍:

(一)自然形成且獨特罕見。

(二)科學、教育、美學及觀賞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