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7 月 28 日)
第12條
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之所有人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向主管機 關申請指定時,應填列具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提報表(如附表一 、附表二)及檢附相關資料;個人、團體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 主管機關提報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