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7 月 28 日)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調查研究、保存及維護,得採下列方式輔助之:

一、提供諮詢及資訊。

二、補助調查研究、監測、保存及維護之相關經費。